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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北京各区医疗器械公司注册二类备案

更新时间:2024-11-1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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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北京各区医疗器械公司注册二类备案、三类审批-注册医疗器械公司哪家强

  代办北京各区医疗器械公司注册二类备案、三类审批-注册医疗器械公司哪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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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办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类医疗器械许可证不成功不收款

  代办注册医疗器械销售公司,办理北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类产品备案


 



  



  (一)经营Ⅲ类、Ⅱ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仅从事Ⅱ类体外诊断试剂零售业务的,应符合本条第三款要求。


  (二)经营Ⅲ类医疗器械的,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1.经营类代号为Ⅲ-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Ⅲ-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Ⅲ-6863口腔科材料、Ⅲ-6877介入器材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2.经营类代号为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45体外循环及液处理设备、Ⅲ-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3.从事类代号为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软性角膜接触镜)类零售业务的,应设有独立的柜台;其提供验配服务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验光室(区)应具备暗室条件或满足无直射照明的条件。

  4.经营除上述类代号以外其他Ⅲ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经营Ⅱ类医疗器械的,应配备与经营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从事类代号为Ⅱ-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助听器)类零售业务的,还应设置单独的听力检测室、验配室、效果评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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