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仓库面积要求(出租北京医疗器械库房)
更新时间:2024-11-2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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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仓库面积要求(出租北京医疗器械库房)
1.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 40 平方米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 25 平方米(跨设区市设置的除外);经营助听器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 25 平方米;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 10 平方米。
2.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助听器、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试剂、6846 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77 介入器材除外),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 30 平方米;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 2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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